• 当前位置: 首页 >> 员工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贵宾网站阳光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人: 时间:2010-01-25 点击量 :

    为进一步培养受助员工的公益思想、感恩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特在公司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同学中开展阳光志愿服务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让广大受助员工在志愿服务实践中锻炼自己,增长才干;倡导校园文明,弘扬公益文化;回报社会,报效国家。
    二、活动原则
    (一)弘扬志愿精神,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坚持志愿服务与个人意愿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立足校内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坚持志愿服务员工登记注册及活动意见反馈的原则。
    (五)坚持课余时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
    二、活动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
    三、活动内容
    (一)弘扬公益文化,维护社会利益的宣传或服务活动;
    (二)不定期为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组织的活动提供服务;
    (三)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
    (四)用自身专业技能为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提供服务;
    (五)倡导校园文明,维护校园平安的服务;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
    四、组织机构
    集团成立阳光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刘勇、徐纯;副组长:王春娥、谭静;成员:各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
    各学院成立阳光志愿服务队,由学院资助专干任指导老师,接受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五、活动形式
    受助员工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志愿者活动。
    (一)集中参加学校或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员工自我开发的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活动。
    六、活动要求
    (一)员工在申请国家或社会奖助学金时签订志愿服务承诺书,并将个人基本信息及拟从事的服务范围报学院登记注册,由学院汇总后集中上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所有受助员工在获得相应资助的本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活动。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和4000元及以上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参加志愿者活动不得少于20小时;国家二等助学金获得者和3000元及以上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不得少于16小时;国家三等助学金获得者和2000元及以上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受助员工参加志愿者活动须如实填写记录卡。学校在下学年开学时对志愿者活动进行统计审查,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初审,勤工助学中心进行复审,员工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四)学校根据接受服务单位反馈意见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志愿服务活动效果进行评估。
    (五)经审查未按要求完成志愿者活动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加强教育,酌情予以处理乃至取消下一学年度的相关资助申请资格。